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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租借(医疗设备租赁需要什么手续)

作者:admin 浏览量:11 时间:2025-03-30 00:31:37

  

  “魏则西”事件以后,公立医院出租承包科室和违规合作的问题又成为热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再次对其进行了清理。一些医疗机构深感委屈,认为国家、省市多次发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参与国有医院改制,医院与民营资本的合作怎么一夜之间就违规了呢?实际上,笔者认为这是对政策、法规的误解。

医疗设备租借(医疗设备租赁需要什么手续)

  

  一、什么是出租承包科室?

  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概念源自于2004年《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批复规定,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它的核心是“出租承包”,对象是“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关键是“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三者必须具备。出租承包科室使原本不具备在本医院行医资格的人或者其他机构可以冒用本机构的名义行医,侵害了医疗行业或者医疗市场管理秩序。

  近年来,随着各级卫生部门对出租承包科室的打击,原本科室自行收费、自行卖药的现象几乎绝迹,但仍有个别医疗机构变通以“联营”、“合作”等各种名义行出租承包科室之实。这里就需要对是否是“出租承包”作出准确界定。所谓“出租”,是指医疗机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标的物财产,转让经营或者使用。“出租”使科室使用主体发生变化,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所谓“承包”,是指医疗机构将科室“经营管理权”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限内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并承担经营风险及获取医疗机构收益的行为。它的特点是,科室承包方对科室自主经营,自负经营风险;医疗机构(出租方)对科室经营放任自流,却获得固定收益(租金)或按比例获得收益(分成),不承担经营风险。

  

  二、什么是违规合作科室?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规合作科室的概念源自于2000年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该意见将医疗机构分为两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的“科室”、“病区”、“项目”,其收益若用于或部分用于合作对方的经济回报,就具备了营利性,侵害了国家税收、价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秩序。

  上述的这种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合作“科室”、“病区”、“项目”形式上与出租承包科室有些类似,具备“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和“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等要素,但其经营管理权并未转移,合作双方或多方按照约定比例同享经营收益,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这是违规合作科室与出租承包科室性质界定最显著的区别。对于违规合作科室,《实施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要求: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2001年卫生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合资合作部分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这些规定和要求对我们现阶段处理一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规合作科室的问题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三、如何理解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

  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印发了一系列文件,出台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健康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部署和深化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政策层面,一是鼓励民营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是独资独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特许经营、合资合作等形式;二是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如委托管理、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所谓改制,就是将全资国有转变为拥有多元投资主体,针对的是医疗机构整体,并非医疗机构内的某个科室、病区、项目。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因此,从促进社会办医的政策层面,出租承包科室也是严禁的。

  

医疗设备租借(医疗设备租赁需要什么手续)

  除上以外,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实践中,与民营资本的设备或资金发生关系在所难免。那么哪些形式的关系是目前政策所允许的呢?2001年卫生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营利性合资合作部分不宜分立为独立法人医疗机构的,在终止合资合作的前提下,可以将对方投入资金转为借贷,医疗机构的借款可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逐步还本付息;可以将对方投入的设备,转为租赁,定期支付租金;可以是对方自愿将投入的资金或设备捐赠给医疗机构。从上可以看出,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资本之间的设备租赁、资金借贷和接受捐赠的关系,为政策所允许。

  作者为郑州市卫生监督局副局长,长期负责医疗卫生监督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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